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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4-08-26 09:52   作者:
  •  。2006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F(xiàn)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

      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總章程性質的法律,在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公務員法的公布施行,為科學、民主、依法管理公務員隊伍提供了重要依據(jù),為提高公務員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優(yōu)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提供了重要支撐,有利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和各級政權建設,有利于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推進公務員制度建設,依法管理好公務員隊伍,是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領導,科學安排,穩(wěn)妥推進,務求實效。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抓總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統(tǒng)一規(guī)劃,明確分工,精心組織,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清輕重緩急,扎扎實實地推進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級機關要嚴格執(zhí)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guī)的各項規(guī)定,依法辦事,以實施公務員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機關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政治業(yè)務素質,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要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穩(wěn)定,保證公務員法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實施公務員法過程中,要嚴明紀律,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禁擴大實施范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不得濫設職位,不得超編和擴大范圍進行登記,不得超職數(shù)配備人員。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及時、堅決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區(qū)各部門對公務員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認真妥善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適應經(jīng)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統(tǒng)籌規(guī)劃,突出重點,深入調研,明確政策,穩(wěn)步推進,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基本建立起充滿生機活力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支持和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根據(jù)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下列機關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

     。ㄒ唬┲袊伯a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ㄈ└骷壭姓䴔C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骷墮z察機關;

     。ㄆ撸└髅裰鼽h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要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全面實施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點做好公務員登記、職務與級別確定和工資套改等項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難的原則,第一步先在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進行,第二步在市(地)級以下機關進行。

     。ㄒ唬┕珓諉T登記。公務員登記是實施公務員法的基礎性工作。要在規(guī)定范圍內,嚴格按照《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對象、條件、程序和管理權限,自上而下、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公務員登記必須符合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必須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進行,不得超編登記。登記工作采取各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形式,實行逐級負責制。各級機關要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對機關工作人員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今后,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都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登記!豆珓諉T登記表》作為確認公務員身份的依據(jù)裝入公務員檔案。在公務員登記工作的基礎上,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tǒng)。

     。ǘ┐_定職務與級別。確定職務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要在規(guī)定的編制和職數(shù)限額內合理設置職位,根據(jù)《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guī)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規(guī)定,確定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對超出規(guī)定職數(shù)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達到規(guī)定的領導和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

      在國家有關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guī)定出臺前,各級機關公務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

      (三)進行工資套改。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是實施公務員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務員登記和職務與級別確定完成后,按照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進行工資套改。公務員按照確定的職務執(zhí)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確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zhí)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四、配套法規(guī)建設

      配套法規(guī)建設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保證。要遵循法制統(tǒng)一的原則,統(tǒng)籌規(guī)劃,抓緊研究,成熟一個、出臺一個,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逐步建立較為完備的法規(guī)體系。在公務員法配套政策法規(guī)出臺前,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和原則,依法辦事。出臺涉及公務員管理政策,不得違背公務員法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尚未明確規(guī)定的,須事先征求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公務員法實施的同時,中央印發(fā)的有關黨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全國政協(xié)機關、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工商聯(lián)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文件不再執(zhí)行。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對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guī),對現(xiàn)行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及文件等進行清理,視情況修改或廢止。

      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是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確定列入?yún)⒄展芾韱挝弧τ诠珓諉T法實施以前列入?yún)⒄、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范圍的事業(yè)單位,要重新進行審批。經(jīng)批準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guī),不實行事業(yè)單位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fā)文明確,原則上與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同步進行。

      六、組織領導

      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中央機關各部門,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組成由組織、人事部門同志參加的工作班子,負責實施公務員法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責,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備案。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注意調查研究,對實施中出現(xiàn)的問題,認真解決,妥善處理。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嚴明紀律,維護法律的權威。要把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公務員登記,是否按照規(guī)定確定職務與級別,是否嚴格執(zhí)行工資福利保險制度,是否嚴格執(zhí)行各項配套的政策法規(guī)等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督促檢查。對違規(guī)進入機關的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確保公務員法順利實施。

      附件:一、《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

      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guī)定》

      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

      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附件一: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

      第一條 為明確公務員范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婪男泄殻

     。ǘ┘{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ǘ└骷壢嗣翊泶髸捌涑瘴瘑T會機關;

     。ㄈ└骷壭姓䴔C關;

     。ㄋ模┲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ㄎ澹└骷墝徟袡C關;

     。└骷墮z察機關;

     。ㄆ撸└髅裰鼽h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醒牒偷胤礁骷夵h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ǘ┲醒牒偷胤礁骷夵h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ㄈ┲醒牒偷胤礁骷壖o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ㄋ模┙值、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ǘ┛h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ǘ┛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ㄈ┼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ǘ┲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罡呷嗣穹ㄔ汉偷胤礁骷壢嗣穹ㄔ旱姆ü、審判輔助人員;

     。ǘ┳罡呷嗣穹ㄔ汉偷胤礁骷壢嗣穹ㄔ旱乃痉ㄐ姓藛T。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ㄒ唬┳罡呷嗣駲z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ǘ┲袊裰魍酥醒牒偷胤礁骷壩瘑T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ㄈ┲袊裰鹘▏鴷醒牒偷胤礁骷壩瘑T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ㄋ模┲袊裰鞔龠M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ㄎ澹┲袊r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ㄆ撸┚湃龑W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ò耍┡_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lián)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ㄒ唬┲袊伯a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ǘ└骷壢嗣翊泶髸怼⒊瘴瘑T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ㄈ┲袊嗣裾螀f(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工商聯(lián)執(zhí)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確保公務員法的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采取各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形式,由各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登記的對象和條件:

     。ㄒ唬┮婪男泄殹⒓{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

      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暫緩登記,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記。

      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暫緩登記,結案后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第五條 不予登記的對象:

      (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ǘ┻`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guī)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ㄈ┍慌刑幱衅谕叫滩⑿婢徯淘诰徯炭简炂谙迌然蛘哒诒粍趧咏甜B(yǎng)的人員。

      第六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

     。ㄒ唬┧跈C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ㄈ⿲徟鷻C關簽署意見,需要備案的報備案機關。

      第七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

     。ㄒ唬└骷夵h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工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ǘ┛h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ㄈ┲醒霗C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并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登記備案說明,機關的國家行政編制數(shù)、實有人員數(shù)、登記人員數(shù)、暫緩登記人員數(shù)、登記和暫緩登記人員名單等。

      第九條 公務員登記實行逐級負責制,由各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經(jīng)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后,逐級上報。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照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和規(guī)定條件、程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并責令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下發(fā)之日起,公務員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豆珓諉T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機關要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公務員登記實施方案,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行政編制,是指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給各地區(qū)各部門的行政編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公務員登記表》

      二、《公務員登記備案表》

      填表說明

      1.“姓名”(包括少數(shù)民族譯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日期”按公歷填寫到日。

      3.“民族”要寫全稱。

      4.“政治面貌”填寫“中共黨員”、“共青團員”、民主黨派、“群眾”,民主黨派要填寫規(guī)范簡稱。

      5.“健康狀況”根據(jù)公務員身體情況分別填寫“健康”、“一般”、“較弱”,有嚴重疾病或者傷殘的要具體寫明。

      6.“參加工作時間”按公歷填寫到月。

      7.“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

      第三條 職務和級別設置遵循科學、規(guī)范、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jù)。

      第二章 職務與級別設置

      第五條 公務員職務根據(jù)規(guī)定的機構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置。

      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guī)格相一致。

      第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第七條 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第八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第九條 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第十一條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ǘ﹪壹壐甭殻核募壷炼;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ㄋ模┦〔考壐甭殻菏壷亮;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d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ㄆ撸┛h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ò耍┛h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ň牛┼l(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xiāng)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十三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ǘ└毖惨晢T:十五級至十級;

     。ㄈ┱{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ㄋ模└闭{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ㄎ澹┲魅慰茊T: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敝魅慰茊T: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ㄆ撸┛茊T: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ò耍┺k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

      第三章 職務確定

      第十四條 確定公務員職務,應當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shù)限額內,按照職務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根據(jù)本人學歷、資歷等,結合職位要求確定職務。

      第十六條 晉升、降低職務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擬任職務任職條件等確定職務。

      第四章 級別確定

      第十七條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jù)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第十八條 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九條 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guī)定條件后,經(jīng)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yī)療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長的公務員,任現(xiàn)職每滿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執(zhí)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再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晉升后,原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后,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后,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職務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的職務職數(shù)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職務、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jīng)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職務、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職務設置、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等,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以下簡稱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與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領導職務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置,職務層次不得高于所在機關或者所在內設機構的機構規(guī)格,職數(shù)不得突破規(guī)定的比例限額。

      第三條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接受所在同級機構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領導,經(jīng)領導授權或者委托可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 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各級機關的非領導職務不再使用其他職務名稱。因職業(yè)特點需要的,經(jīng)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使用其他非領導職務名稱。

      第五條 中央機關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副部級機關和副省級市機關設置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直轄市的區(qū)、副省級市的區(qū)、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機關設置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機關設置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鄉(xiāng)鎮(zhèn)機關設置科員、辦事員非領導職務。

      副部級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相當于本機關內設機構的正司級和副司級;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相當于本市市直機關的正局級和副局級。

      第六條 中央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該機關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的40%;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75%.

      副部級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按照上述比例確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的30%;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

      副省級市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按照上述比例確定。

      第八條 直轄市的區(qū)、副省級市的區(qū)、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機關的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的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

      第九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機關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

      第十條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必須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應當達到相應的任職要求,身體健康,并具備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用,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晉升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ㄒ唬┭惨晢T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ǘ└毖惨晢T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ㄈ┱{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ㄋ模└闭{研員應當任鄉(xiāng)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ㄎ澹┲魅慰茊T應當任鄉(xiāng)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敝魅慰茊T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科員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因定期考核不稱職或者受處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職務的,降為下級非領導職務。

      第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級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經(jīng)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經(jīng)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擅自擴大設置范圍、突破職數(shù)比例限額、放寬任職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jīng)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

      第十六條 對工作特別需要的機關,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批準,其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比例可適當高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yún)⒄展芾矸秶,應當嚴格按照?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

      第三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列入?yún)⒄展芾矸秶?/p>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fā)文明確。

      第四條 中共中央直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審批后,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市(地)、縣級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人大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lián)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

      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國務院委托人事部審批;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人事部備案;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批。

      特殊需要列入?yún)⒄展芾淼膯挝,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直接確定。

      第五條 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暾垍⒄展芾淼恼埵;

     。ǘ┇@得法律法規(guī)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jù);

     。ㄈ┰O立機構的批準文件;

     。ㄋ模﹩挝滑F(xiàn)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ㄎ澹⿲徟鷻C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yè)單位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執(zhí)行錄用、職務與級別、工資福利保險等管理規(guī)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已列入?yún)⒄展芾淼膯挝,因法律法?guī)變更,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時,不再實行參照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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